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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團體指責印度提案中的黑暗模式指南是「監管重疊」

科技團體稱印度對抗黑暗模式的指導意見為「監管重疊」背景一個代表多家美國科技公司的行業團體反對印度政府對抗黑暗模式的提案,並表示此舉將不利於實現印度經濟中「易辦業務」的承諾,並與現有法律產生「監管重疊」。新德裏上個月釋出了《黑暗模式防治指導意見草案》(PDF),以便公眾諮詢 30 天,以獲得有關保護和 .... (往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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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團體指責印度提案中的黑暗模式指南是「監管重疊」

科技團體稱印度對抗黑暗模式的指導意見為「監管重疊

背景

一個代表多家美國科技公司的行業團體反對印度政府對抗黑暗模式的提案,並表示此舉將不利於實現印度經濟中「易辦業務」的承諾,並與現有法律產生「監管重疊」。新德裏上個月釋出了《黑暗模式防治指導意見草案》(PDF),以便公眾諮詢 30 天,以獲得有關保護和監管黑暗模式的規定的意見,以減輕線上公司使用不道德的設計或模式來欺騙或操縱消費者的行為。

亞洲網際網路聯盟代表蘋果、Google、元、亞馬遜和 X(之前的 Twitter)等科技巨頭,已建議印度政府將現有的自律框架作為約束使用黑暗模式的主要措施。該行業團體還表示印度的網路平臺已在該國受到現行法律的監管。

觀點

亞洲網際網路聯盟認為,如果試圖引入一個獨立的監管框架,將導致不必要的監管重疊。這種重疊將導致適用法律框架的差異,導致合規要求方面的不確保性。

該團體還指出,印度的網路平臺符合在 2000 年頒布的《資訊技術法》的網路中介資格,而電子商務平臺則受到 2019 年《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同樣地,亞洲網際網路聯盟表示「不具有特定行業性質的義務」是在 8 月份發布的《資料個人保護法案》規定的。

亞洲網際網路聯盟建議印度政府考慮採取歐洲聯盟的方法,在監管使用黑暗模式的行為方面也在進行工作。該團體還建議,如果消費者事務部覺得需要引入一個獨立的框架,該監管應該適用於線下和線上內容和廣告,而不僅僅是後者。團體還要求部門在發布和實施規定之間提供「充足的緩沖期」,並且不應在發布後直接強制執行。此外它還要求保護《資訊技術法》提供的安全港保護,並表示電子商務市場等線上中介平臺「不應該對他們託管的第三方內容和廣告中可能存在的黑暗模式負責。」

亞洲網際網路聯盟認為,當前《黑暗模式指導意見草案》規定禁止任何人,包括平臺,從事任何黑暗模式行為。然而這樣的規定將引起線上中介的嚴重擔憂。

哲學討論

本次爭議對黑暗模式的監管,引發了關於監管重疊的哲學討論。在一個國家,不同的法律和監管機構可能會對相同行為有不同的要求和規範。當存在不同的監管機構和法律規定時,確保適用哪一個機構和規定可能會帶來困難。這種重疊可能導致執法的不確保性和合規難度,從而對企業和行業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然而黑暗模式所涉及的欺騙和操縱行為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傷害,因此對其進行監管是必要的。在進行監管時,應該努力避免監管重疊,並確保規定的明確性和可執行性。有必要為科技公司和線上平臺提供明確的指導,同時也應該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利益。

社論

印度提出對抗黑暗模式的指導意見,顯示了政府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打擊不道德行為的重視。然而與此同時應該避免引入過多的監管,以免對企業和行業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政府和各方利益相關者應該進一步探討和平衡監管的需求和市場自由的原則,以確保公平和可持續的發展。

建議

在監管黑暗模式的過程中,應該儘可能避免監管重疊,並確保監管的公平性和可執行性。政府和監管機構應該透過廣泛諮詢利益相關者、制定明確的規定和提供充足的執行緩衝期等方式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同時科技公司和線上平臺應該自律,秉持道德和透明的原則,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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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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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江塵,一名熱愛科技的發展和創新,我一直都保持著濃厚的興趣和追求。在這個瞬息萬變的數位時代,科技已經深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著我們的工作、學習和娛樂方式。因此,我希望透過我的部落格,與大家分享最新的科技資訊、趨勢和創新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