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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確認六家(主要為美國)科技巨頭受到數位市場法的約束

歐盟確保六家科技巨頭受數位市場法約束導讀歐盟指定了六家科技巨頭,希望透過全新的積極、促進競爭的規則,對這些門控者執行指定的「核心平臺服務」提供方式進行約束。這六家所謂的「門控者」包括:Alphabet、亞馬遜、蘋果、位元組跳動、Meta 和微軟。根據數位市場法,這六家門控者運營的 22 項核心平臺服 .... (往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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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確認六家(主要為美國)科技巨頭受到數位市場法的約束

歐盟確保六家科技巨頭數位市場法約束

導讀

歐盟指定了六家科技巨頭,希望透過全新的積極、促進競爭的規則,對這些門控者執行指定的「核心平臺服務」提供方式進行約束。這六家所謂的「門控者」包括:Alphabet、亞馬遜、蘋果、位元組跳動、Meta 和微軟。根據數位市場法,這六家門控者運營的 22 項核心平臺服務已獲指定。這些服務涵蓋了四個社交網路(TikTok、Facebook、Instagram、LinkedIn)、六個「中介」服務(Google Maps、Google Play、Google Shopping、亞馬遜市場、iOS 應用商店、Meta 市場)、三個廣告服務(Google、亞馬遜和 Meta)、兩個瀏覽器(Chrome、Safari)、三個作業系統(Google Android、iOS、Windows PC OS)、兩個 N-IIC(WhatsApp、Facebook Messenger)、一個搜尋引擎(Google)和一個影片分享平臺(YouTube)。

數位市場法的應用

數位市場法在達到一定市場份額門檻後採取積極的競爭關注措施,包括巨頭擁有 4500 萬以上本地活躍使用者。其他門控者的標準還包括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內實現的營業額超過 75 億歐元,市值超過 750 億歐元,儘管委員會在指定過程中具有一定的裁量權,以確保法律能夠針對那些看似有望在不久的將來獲得「強固和持久」地位的平臺。

編者評論

數位市場法對核心平臺服務進行了一系列重要的規定,包括禁止自我優先以及門控者要求商業使用者使用自家服務的禁令,也禁止門控應用商店阻止安裝競爭對手的應用商店。門控者還不能禁止商業使用者提供和推廣競爭服務,並有義務與商業使用者分享他們的平臺使用產生的訊息。此外還有資料可攜性和服務互操作性的要求,包括針對訊息巨頭的特定互操作性義務以及針對作業系統、瀏覽器、搜尋引擎和虛擬助理的選擇螢幕風格義務。此外還禁止門控者在未獲得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對使用者進行廣告定向追蹤和個人資料建模,禁止阻止使用者解除安裝門控者預裝的應用程式,並要求為通用存取(避免歧視性條款)應用 FRAND 條款以公平對待商業使用者。對違反規定的處罰最高可達全球年營業額的 10%,嚴重違背的可達 20%。此外委員會還有權採取其他裁復措施,例如要求門控者出售業務或其部分,或禁止其收購與「系統性不遵守」相關的其他服務。

科技巨頭的影響

這些新規定有望在主要平臺上為競爭創造新機遇,比如獨立應用商店、替代支付服務和新興搜尋引擎,同時打擊門控者的濫用行為,例如對條款與條件的武斷執行。這對於消費者來說意味著他們在平臺巨頭的束縛下會有更多的選擇空間。盡管如此,要重新平衡數位領域,擺脫大型科技公司不僅牢牢掌握,而且在幾十年來塑造和配置其利益的局面,這個全歐洲的規範還有待於實際效果的見分,時至今日,消費者可能仍然會將這些大名鼎鼎的巨頭視為最受信任的品牌。然而創新而堅定的初創企業應該期待打破 Google、亞馬遜、Facebook、蘋果和微軟對科技使用者的壟斷局面機會比以往更大。這就是歐盟為創業家所設計的新的規範現實。數位市場法的整體遵從期限還有一段時間,到 2024 年 3 月初,指定的門控者必須確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這也是歐盟科技巨頭真正對峙的時刻。盡管如此,委員會指出,部分義務從指定時開始生效,包括要求對任何「預期的集中」(即併購)通知委員會。數位市場法的執行機構僅限於委員會,因此對於歐盟行政首腦來說在短期內能夠迅速適應並增加如此巨大的監督角色,這也是一個不小的挑戰。歐盟的競爭部門當然已經多年來對科技巨頭實行監管,包括對 Google 進行一系列重要的執法以及對蘋果、亞馬遜、Meta 和微軟進行一些調查。但是數位市場法代表著不僅僅進行傳統的事後反壟斷調查和執法,還加上進一步的事前監視和制定預防措施。因此歐盟監管機構也必須提高數個檔位。至少在理論上,數位市場法可以減少歐盟對大型科技公司進行(經典)反壟斷調查的數量——假設它在積極制約各種不公平手段方面被證實是有效的。與此同時早期跡象表明,指定的門控者可能不會默默地接受歐盟的新規範。隨著新規則的落地,正式的挑戰似乎也是必然。英國《金融時報》報導稱,蘋果和微軟正在對委員會將 iMessage 和 Bing 作為數位市場法適用範圍內的核心平臺服務進行指定提起挑戰,他們聲稱這些服務的受歡迎程度不足以符合資格。Bing 在地區市場份額非常小(僅為 3%),因為 Google 的搜尋引擎在歐洲仍然佔據主導地位。根據《金融時報》的報導,蘋果則辯稱 iMessage 未達到 4500 萬使用者的門檻,因此不符合核心平臺服務的資格,將不具有與競爭對手的訊息服務進行互通的義務。報導稱,委員會仍在考慮是否將 Bing 和 iMessage 納入範圍內。事實上歐盟對這些初步引起爭議的提議採取了謹慎的態度,因此正如上述所述,Bing 和 iMessage 並未被列入最初的 22 項核心平臺服務的名單。相反,委員會已同意對蘋果和微軟的爭議進行更仔細的審查,看看這些服務是否應該被排除。總而言之,委員會宣布已開展了四個市場調查,以「進一步評估」微軟和蘋果對 Bing、Edge 和 Microsoft Advertising 的反駁。報告稱:“根據數位市場法,這些調查旨在確保公司所提交的具有充分具體證據的反駁是否表明相關服務不應被指定。調查必須在最多 5 個月內完成。”歐盟還可以繼續指定(更多)門控者,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可能會在未來的幾個月或幾年內向名單中增加更多的科技巨頭和平臺服務。委員會還有義務每三年至少一次檢視現有的指定,以確認這些平臺是否仍然符合資格。由於一些已指定為核心平臺服務的門控者已經預期適應了數位服務法,因為它們以前已被視為整個歐洲數位治理體系下的重大線上平臺(VLOPs 或 VLOSE),而對於這些較大的平臺而言,數位服務法的合規截止日期是上個月末。

建議

這些歐盟的新規定將對門控者的市場力量進行約束,並為競爭的繁榮創造新的機會。對許多初創企業而言,這將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時機,他們將有更大的機會打破科技巨頭對使用者的控制。然而這些規定是否能夠真正重塑數位競爭的景象,並為企業和消費者帶來更多好處,還有待於觀察。此外門控者對這些規定的接受程度也會影響規範的實施。法律挑戰可能會隨著科技巨頭習慣了制定自己的規則和服務條款而出現,他們將試圖考慮歐盟的規定是否堅固。無論是哪一方,這項新的歐盟監管規範都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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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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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江塵,一名熱愛科技的發展和創新,我一直都保持著濃厚的興趣和追求。在這個瞬息萬變的數位時代,科技已經深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著我們的工作、學習和娛樂方式。因此,我希望透過我的部落格,與大家分享最新的科技資訊、趨勢和創新應用。